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约车平台是典型的“互联网+运输服务”企业,符合推进“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对传统出租车业的改革有所裨益,也有利于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在互联网约车平台快速发展,在交通运输业占有一席之地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诸如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性、法律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些问题不经解决,互联网约车平台便不能进一步发展,现在我国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规制,该办法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探讨。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自从互联网约车平台进驻我国以来,与其有关的法律纠纷层出不断,所以本文立足于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监管办法,对国内外关于互联网约车平台的不同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找出互联网约车平台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争议,并展开研究,以期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部分是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概述。本文通过对互联网约车平台概念和运营模式分析,探讨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互联网约车平台是一种装载于手机端的应用软件,主要分为四种运营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出租车模式和专车模式。四种运营模式下的互联网约车平台具有不同法律性质。在前三种模式下,平台提供的是新型“出租车”电召服务,即信息匹配服务;在专车模式下,平台除信息匹配外,还直接提供出租车客运服务。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目前还未有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同,是新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并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应当适用现存的出租车行业法律规范;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一种类似港口的网络平台,认为其提供的不仅是交易平台,还对交易提供类似于港口对船只的服务;还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约车平台在不同运营模式中角色,将互联网约车平台中类似电召服务定性为网络技术服务;但专车模式下,互联网约车平台或通过“四方协议”,或直接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司机的雇主来为客运服务提供车辆和司机,是新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第三部分是对域外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的分析,进而得出外国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互联网约车平台是舶来品,其在国外已存在多年。国外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较为成熟,可以为我国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提供有利的启示。我国是人口大国,公共交通运输业的压力远大于其他国家,因此,在借鉴国外对互联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经验的同时,还应考虑到我国的具体需求。我国刚刚实施了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监管的办法,但其仍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在完善互联网约车平台管理责任方面,应当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监管现状的分析,找出不足。我国已于去年底正式实施了《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该办法确定了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合法性,但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不能适应互联网约车平台的发展,未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的特点。第五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立法、法律责任认定、平台管理责任的明确方面入手,提出为互联网约车平台设立新的主体类型,并建议由多部门对互联网约车平台进行共管。通过明确互联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主体的协助,使互联网约车平台主动尽到管理责任,进而确保其在我国健康快速发展交通。第六部分总结。对上述五部分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探讨进行总结。再次明确对我国互联网约车平台法律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