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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股权的核心内容。股利分配是公司股东获得投资收益的重要方式,尤其对中小股东来说。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公司不分红、少分红现象极其严重,公司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欺压、排挤中小股东,侵害其股利分配请求权,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此时,当受侵害的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时,我国法律没有对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直接保护的制度安排,而现有的间接救济途径,如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提起确认无效、可撤销之诉等,又存在诸多缺陷,难以适用,导致受侵害的中小股东诉求无门。即使法院受理后,其审判标准也不统一,中小股东的命运往往很难预测,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遭到严峻的挑战。因此,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对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问题其症结不过是公司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平衡问题。无论是侧重于公司自治,还是侧重于公权力的介入,都不过是在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做出抉择。公司的股利分配应由董事会提出议案并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股利分配问题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而“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商事效率理念下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则,有其不可撼动的地位。但该原则也可能出现异化,公司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这一合法原则,恶意的不进行股利分配或是根本不进行股利分配的决议,损害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公司自治会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回报和风险负担失衡,从而导致不公平。此时,公权力就有必要介入公司的股利分配以矫正这种不公平而实现公平,但法律又不能过多的介入公司自治,以免造成对公司自治的侵犯而非维护。笔者认为,本着“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法律介入公司的股利分配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允许股东提起强制股利分配之诉时,要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如股东要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以免股东滥用诉权。本文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两个典型案例对比分析的方法引出股利分配的问题。现有法律保护不足和司法审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主要是对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上。其次,阐述了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法》上的保护及其不足。最后,从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方面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制度设计,在间接保护制度的设计上,主要是降低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条件,加强对控股股东诚信的约束和中小股东的权利保障,通过这三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加强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在直接保护制度的设计上,笔者又构建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制度,从建立该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司法介入的程度,司法介入的前提,以及该诉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阐述,从而为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