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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间接融资直接化,架起了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桥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行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浮出水面,其系统性风险的放大功能对功能性监管模式构成挑战,复杂的结构设计成功掩盖了原始资产的隐藏风险,不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投资者放松警惕,造成巨大损失。反思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监管缺失,其最直接的表现就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基于此,资产证券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纷纷出台一系列法律,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监管,从而达到保护金融投资者之目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根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金融创新始终伴随着金融监管,在无监管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将导致失真,使投资者不能通过准确信号估测出标的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使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此,有必要立足我国现行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制度,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已有实践与经验,建立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以防止重蹈次贷危机之覆辙。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美国次贷危机入手,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信息披露的含义及特殊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四方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梳理了美国、巴塞尔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与实践,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三部分立足中国实践,厘清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的现行法律与实践情况,指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信息披露规则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能混乱、责任制度不完备等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对以上问题提出应当设立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双重监管模式、明确不实信息披露法律民事责任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此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期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