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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和地方政府融资工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成熟,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由于《预算法》的限制性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矛盾的是,一方面法律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巨大的融资需求迫使其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变相举债,不但加大了财政风险,更导致了严重的财政危机。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地方政府发债问题的广泛讨论。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下滑,地方财政收入大幅下降。2009年3月,为缓解十分紧张的财政状况,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发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此次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也在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问题上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此次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清偿法律制度等问题仍未解决。基于以上问题,本文的研究遵循以下主线:从导论入手,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对地方政府债券等概念进行界定。第一部分,首先从公共物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的角度分析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进行历史回顾,介绍了新中国成后仅有的两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及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早已存在的各种隐形融资方式,并通过对其具体模式的介绍,分析各种“准市政债券”存在的弊端,从而得出应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结论。第三、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针对2009年代发事件,分析其发行、监管、清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在发行法律制度方面,发行主体的法律资格障碍尚未解除,发行主体的确定机制模糊,且未确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监督制度方面,监管机构单一,不具有独立性,在人大的预算管理监督方面也存在实际操作的不确定性;在清偿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规定未确立完善的偿还保障机制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清偿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整体协调为立足点,完善我国地方债券法律制度,修改《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对发行主体实行严格审批制;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建立偿债基金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