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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促使各国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全面保护知识产权。除了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外,各国都将重点转向了行政保护,认为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海关应当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势,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有关的商品货物正式进入一国之前,由海关在进出口关境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它是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保护的范畴,这种制度不但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也促进了各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欧盟和美国的制度较为完善。在遵循TRIPs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了符合本国发展的海关保护制度,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启用海关保护的方式灵活,都规定了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海关保护的程序简便,权利人要求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只需申请一次,且保护期限可以续展;担保制度合理,权利人维权负担相对较轻;明确了平行进口问题,美国规定海关保护只适用于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欧盟则规定海关保护不适用于平行进口。这些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只经历了一个较短的发展过程。它集中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合法贸易相结合,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进出口环节同等保护,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保守商业秘密等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权利人申请程序繁琐,担保负担沉重,海关对出口商品的打击力度重于进口商品,海关执法水平低等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因此,需要在遵循TRIPs协议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欧美国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调整中国的权利人申请制度,制定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明确平行进口,加强海关的执法水平等问题,全面地从立法上,执法上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