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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它是随着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联交易以其特有的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经济的效益、调节收入以及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的功能,成为企业实现利润追求的手段。关联交易在各国实践中广泛应用,也为各国法律认可,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双方在经济上地位不平等,并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易上的不公平,而给其他利益主体(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国家),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从而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所以既允许关联交易的合理存在,又有必要强化对交联交易的规制,防止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这是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我国在市场改革的进程中,企业的关联关系也逐步形成,发生了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完备,上市公司或企业为达到操纵利润、避税以获取不公平利益的目的,在业务往来和资产重组中,时常发生不当关联交易。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给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妨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是从税法和会计法开始的,证券市场监管主体从1997年才开始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由于政府一开始对关联交易没有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惩处机制不健全、政府干涉相对较多等,造成在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导致对关联交易规制的立法滞后:《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仅有原则性规定,并且存在立法缺陷;《证券法》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予以规制,现有的规章级别低,约束力有限;二是出现执法力度偏软,监控力度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力保护;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等。 本文论述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规制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