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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保护是时下知识产权领域边缘性的但是又极富挑战的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知识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并得到广泛的利用。传统知识是传统社区居民之持续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是,传统知识的存续和保护面临严重的危机。拥有传统知识的社区、民族和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要求法律保护传统知识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其意义在于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侵占,包括在无任何利益共享的条件下使用传统知识或者以贬损的方式使用传统知识,从而有利于传统社区的人们积极从事传统实践、提升传统知识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笔者选择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为论文题目,希望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如果我们扩展视野,就会发现,对传统知识的国内立法的不利是和国际立法的情形相对应的,国际上至今也没有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公约或者条约通过。笔者从有关传统知识的著名案例出发,在对传统知识国际法保护的价值考察中,分析了对其法律保护的原因,认为对传统知识跨国商业利用与不当占有,是其获得国际法保护的正当理由。在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国际态势介绍后,本文探讨了对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其中,首先研究了传统知识国际法保护的主客体、目标及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法律问题;其次论述了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体制与模式,笔者认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必须通过在知识产权领域负有专门职责的国际组织立法,才能转化为具有权威性的国际法律秩序,传统知识国际法的保护模式主要应在WIPO和WTO的分工合作下,并且以两者为主导的众多国际组织环绕周围的集团式保护;再次,笔者认为对传统知识的国际法保护必须以国内法为基础,分析表明,传统知识作为基于传统的创新或创造,它所具有的可知识产权性,是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据。对传统知识的国内法保护应采取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来进行,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地理标志制度、商业秘密制度、植物育种者权保护制度等对传统知识进行全面保护;最后,针对我国具体的国情,笔者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