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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孔子法思想的真精神是什么,它是否有一种超越特定历史条件的普遍性内容,及其在现代社会是否还能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怎样发挥作用。解决这些问题,正是引发笔者写作本文的动因。 在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五四”以来“五四”的批评者们对“五四”对待传统的态度的反思,并以新儒家的“同情与敬意的态度”作为本文的基本研究态度。为了能树立起这种态度,也为了界定本文中“孔子法思想”的特定内涵,笔者讨论了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之间的区别,以及二者在中国历史中的不同作用,同时也讨论了儒学与皇权之间的关系,从而把心性儒学的真精神、孔子的真精神,确定为本文的讨论对象。同时,通过对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在历史上的不同作用的分析,为心性儒学正了名,以期能让人对它抱一种同情与敬意的态度。另外,在第一部分里,笔者还细致地讨论了“法律儒家化”的命题,认为所谓法律儒家化的儒家,只能是政治儒家,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并不符合孔子的思想。 第二部分里,首先笔者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即孔子法思想是伦理法思想这一结论进行了评析。认为其错误在于:一方面,仍把儒学当作过去的历史的陈迹,否认其在现代的活力和作用。另一方面,它忽视了孔子思想的核心范畴——仁,而仅从“礼”这方面片面地去把握孔子的法思想,这样必然失却了孔子法思想的真精神,并指出这是对心性儒学与政治儒学不加区分的结果。接着,笔者归纳罗列了孔子对德礼政刑的具体观点,指出了孔子重德教而轻政刑的思想倾向。并且,分析了孔子时代刑(法)的刑罚性质,又将孔子的政治法律观点与法家的主张进行比较,以期能更好地彰显出孔子思想在当时的合理性、进步性和特色。 第三部分,笔者对孔子法思想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通过分析孔子的政治法律主张的哲学根据,希望能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揭示孔子法思想的精神。孔子重德教,那么在孔子的思想里德教如何可能实现呢?儒家一个基本的哲学观念就是天人贯通,笔者分析了儒学哲学中的“天”、“性”、“仁”这几个范畴的含义,指出正是孔子创造的“仁”这个观念,奠定了儒学的天人贯通这一基本立场,并通过与西方天人隔绝的哲学的比较凸显出了孔子哲学的“内在而超越”的特色。正是天人贯通、人性善这些哲学观念产生了孔子德教优于政刑的政治法律观;也只有了解了孔子的这些哲学观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孔子的政治法律主张。因此;紧接着,笔者提出了以“仁’来概括孔子法思想的主张。 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讨论,孔子的法思想究竟有哪些有价值的地方呢?笔者认为,孔子的法思想中最深刻、最具永恒价值的地方就在于它所体现出的一种浓厚的人文、人道关怀,对人的价值、人生意义的探索。因此在第四部分里对孔子法思想进行评价时,笔者指出:一方面,孔子重视人的这种人文精神是我们今天确立自由、民主这些东西的一个基础。另一方面,孔子重视人的精神世界的思想正是对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进行反思的参照物。另外,笔者还讨论了孔子思想中轻视法律倾向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