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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自有资金的短缺和匮乏造成了我国企业无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由于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因此,一旦银行受宏观调控影响紧缩银根,降低贷款额度,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遭受到重大的打击。而对企业过高的贷款比例,又使银行将自身的发展与企业的经营联系在了一起。在企业发展还处于低迷状态时,我国金融的低迷状态也无法得到缓解。因此,如何降低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使企业和银行的发展出现新的机遇便成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众多企业选择的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了。良性的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将大大缓解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也能使银行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但由于我国相关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使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只能依靠相关企业的诚信度来维持,无法走上良性发展之路。本文想通过我国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的探讨,来探索一条适合企业融资的新的渠道。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特性和企业间一般采用的几种借款合同方式。由于相关的合同都是以借款为最终目的的,所以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为是无效合同。笔者希望通过对借款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来解决困扰了企业多年的融资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禁止企业间借款的立法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我国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等,并最终通过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合法性研究,来揭示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所具有的法律和现实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放开我国法律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意义,而其中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可以解决我国金融状况失衡的情况,有利于企业和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可以体现我国《合同法》所追求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等原则。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对放开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所提出的相关建议。从立法上放开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并设立准入门槛;从政府监管角度设立登记制度并对必要合同(例如超过一定金额的涉及国有企业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从商业银行运作角度进行制度改革。当然在放开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