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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率是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价值取向,强调诉讼效率就是要求用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最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理论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以及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观点,即效益与公正是同义词,并宣称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在当今世界,刑事简易程序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体现,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有效惩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在我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诉讼文明、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2013年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科学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强调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因最大限度地追求效率价值,也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应对新规定,特别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量刑建议权、公诉人硬性出庭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共同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从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历史沿革和设立目的的介绍,列举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内容和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含义及关系,以内蒙古呼伦贝尔地区基层检察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相关情况(呼伦贝尔地区的13个基层检察院,在2010年—2012年3月共办理简易程序案件1206件,占全部案件的24%,出庭公诉141件,出庭比率为12%。所有简易程序出庭方式均为一案一出庭。)为对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以大量的数据及实践案例来阐述简易程序在基层地区的公正和效率二者价值的体现,结合我国基层司法实践,从能有效优化合理分配公诉资源、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积极应对简易程序修改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