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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有限,而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又由于其自身信用不足、经营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很难得到满足,因此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从1993年我国第一家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担保机构开始起步,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截止2010年底我国共有信用担保机构6030家,与103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了融资担保业务合作,提供担保额11503亿元。担保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担保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混乱无序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担保业的形象,甚至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下发文件,由银监会牵头七部委组成的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开始负责全国担保机构的监管,并指示地方政府负责当地担保机构的监管,担保机构的监管开始明确,针对担保机构出现的问题,2010年3月由七部委下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制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担保机构全国性的规范整顿正式开始。本文总结了自2001年以来我国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从宏观上把握我国担保机构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并结合实践对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问题进行了分别的探讨和研究,提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业务经营,银行合作机制,资本补偿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及监管机制等方面均有待完善,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除以上待完善问题之外,在准入退出机制,业务经营范围,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机制等方面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亟待规范。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情况,分别提出我国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政策建议,本文认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且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担保机构的收益风险角度对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偿,银行放大倍数等进行了数量分析,提出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偿数额应该保证担保机构资可抵债,担保机构的最佳放大倍数应该使得担保机构与银行总收益最大。对于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机制,除了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之外,还应该尽快规范再担保机构的管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针对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提出建立担保联盟整合担保资源,增强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并提出了担保联盟的具体建设思路和框架。对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本文认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且同样应该实行许可经营,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机制等也应参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