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古今中外,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家庭暴力,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普遍而又长期的存在。过去由于封建父权思想的制约,妇女的地位低下,她们依附于丈夫生存,没有自由和人格尊严,更不用说性权利了,丈夫豁免在那个时代占据了刑法思想的垄断地位。20世纪70年代西方兴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女权运动,女性开始要求在政治、经济和性权利等方面获得与男人平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关注性权利的平等性,而婚内强制性行为问题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1999年上海青浦区法院审理的“王卫明婚内强奸案”,是我国新刑法典生效后首例判决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案件。此判决一出,在我国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在此之前“白俊峰婚内强奸案”被辽宁省义县法院判决无罪,一时间众说纷纭,刑法学界也观点各异,在婚内强奸罪与非罪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含糊不清,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也必然会影响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大约20000字左右,其内容为:第一部分为案由:说明本文研究的案件性质为婚内强奸。第二部分为案情介绍:介绍了与婚内强奸有关的一个案件,作为本文分析的对象和研究的依据。第三部分为争议焦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进行了介绍,作为本文研究的主线。第四部分为法理分析,其内容包括以下五点:第一、说明在我国对婚内强奸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因此学术界对于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的问题,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主流学说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第二、对比婚内强奸行为在国内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来说明婚内强奸是全球都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内强奸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很多国家和地区从过去的丈夫强奸无罪到现在的排除丈夫豁免,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对人权的日益保护。第三、说明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当纳入刑法所调整的范围,首先应看它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和人格尊严,还会诱发其他多种犯罪隐患,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第四、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婚内强奸的行为进行论述。虽然婚内强奸有婚姻关系这件合法外衣,但是它的本质与强奸罪无异,都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成为“婚内强奸”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丈夫是可能构成强奸罪的。第五、对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立法建议。鉴于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暴力犯罪,它有自己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应当与其他家庭暴力犯罪区别对待,不适宜采用普通强奸罪的诉讼制度和解决方式,自诉制度和调解方式可能更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根据本文所涉案件说明在立法上应将婚内强奸的行为作为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