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成为大众娱乐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其市场规模无论是国际还是我国都是十分庞大。一般来说,网络游戏公司收入中虚拟商品的销售是最主要的来源。这部分收入涉及到对虚拟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选择的问题以及收入金额如何计量的问题。此外,由于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为自主运营、联合运营和授权运营,每种不同运营模式下均有可能存在第三方不同程度的参与情况,因此这种类型的收入又涉及到与第三方交易时网络游戏公司的业务主体角色的判断。由于网络游戏行业性质较为特殊,原有的收入准则对网络游戏公司业务指导并不明确,使得网络游戏公司对原有收入准则的解读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同行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2017年7月5日,我国紧随国际收入准则步伐修订印发了CAS 14准则。原有的收入准则与新修订的收入准则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这对我国各行各业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使用原来的收入准则的网络游戏公司在施行新收入准则时会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对于新收入准则的要求网络游戏公司又应当如何应对以完善自身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方法,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国际收入准则进行解读并且对我国原来的收入准则以及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进行对比和总结,以提供理论支持。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法和对比分析法进行后续撰写。本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网络游戏上市A公司,通过A公司自己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新旧收入准则的要求,总结出A公司在新收入准则下主要面临以下几点挑战:(1)虚拟货币的收入确认方法未区分沉淀货币的存在;(2)虚拟道具的收入确认方法未清晰表达;(3)代理业务的收入计量未区分业务主体角色;(4)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列报未完整列示。之后,结合我国新收入准则要求以及境外网络游戏上市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可借鉴的地方,本文对A公司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从收入确认、收入计量、列报披露三个部分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最后,通过对案例A公司的深入剖析,再针对我国网络游戏行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网络游戏行业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改进提出现实建议,希望以此能提高我国网络游戏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该类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