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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国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出现了井喷式的全民慈善情景,我国慈善组织也繁荣发展起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伴随着慈善组织高速发展的同时还有不断爆发的慈善丑闻。2011年“郭美美炫富”等事件后,社会各界对慈善组织产生了质疑,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使我国慈善事业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从微观的角度,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思考,发现我国慈善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慈善组织的立法完善提出些许意见与建议。第一部分,慈善组织概述。学界对于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称呼不一,“非营利组织”以“是否营利为目的”为各种组织的区分标准,“第三部门”是与政府和企业相区别的概念,“公益组织”则强调组织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慈善组织都以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只是以上三种组织中的一个类别。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的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其公信力不断下降,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效力层次较低、内容不完善,不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第二部分,我国慈善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目前较有影响的案例发现,我国慈善组织立法规定了过分严格的准入制度,使慈善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加上法律过分限制公募资格,直接加剧了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垄断资源,导致民间慈善组织因缺乏竞争力而难以提高自身建设。同时,法律对于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规定不完善,对管理费的相关规定空白,导致其管理混乱。而慈善组织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法律对慈善组织及其责任人承担的行政责任规定轻重不当,又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第三部分,域外慈善组织立法的经验与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慈善组织准入制度的立法规定都较为宽松,经登记注册或资格认可即可,设立条件也没有太多硬性标准。慈善组织一般被法律确认身份后就拥有公募资格,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募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申请许可。而借鉴于公司治理模式的现代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定,让慈善组织通过自治和自律提高公信力,来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对于规范管理费,法律通过规定强制披露慈善组织收支信息等内容使其高度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各国和地区都详细规定了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操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我国慈善组织立法的完善建议。较之打破法人制度,采用现行法律确认的组织形式,通过取消双重许可和降低准入门槛的方式将民间慈善组织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更为现实。对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普遍赋予公募资格,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对具体公募活动实行申请许可更符合我国国情。模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模式,按法人形式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非法人组织分类,分别规定更为科学。慈善组织的管理费问题目前仍处于社会争议阶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管理费的内容和收取方式。对于慈善组织及其责任人承担的行政责任,应当完善规定,轻重适当。而对于目前尚无研究的慈善组织损害受助人权益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民法中赠与物对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