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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的罪名,《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只对其进行了简单罪状的描述。近年来,随着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类案件的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对该罪予以重视,并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对许多问题的处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近年来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案情的复杂化、多样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并未对所有情形均加以规定,也不可能将所有情形均囊括在内,导致不同地区针对类似情形作出不同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但又无标准可以参照的典型问题,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类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助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的研究。容留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但是放任不管的行为不均为不作为,是否为不作为,则需从成立不作为犯的三要件作具体审查。为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压缩吸毒空间,应对容留的场所作扩展解释,将开放性空间也包含在内。为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对于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组织吸毒的行为,笔者认为,应比照刑法对“聚黄”、“聚赌”的处罚,设置“聚众吸毒罪”,对在聚众吸毒活动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进行刑罚处罚,对其他参加者进行行政处罚。第二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主体方面疑难问题的研究。因近亲属之间具有社会学上的亲密关系,所以尽管近亲属的容留行为可能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刑法的谦抑性决定法律不能过度干预近亲属间的亲密关系,故依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从宽处罚。情侣虽也为特殊关系人,但是情侣之间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身份制度,所以在认定情侣之间的容留行为时,应审查情侣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而对于非特殊关系的合租情形,需先区分是分房间的合租关系,还是不分房间的合租关系,然后再审查吸毒行为所发生的具体地点。对于毒友之间相约吸毒的情形,应与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组织吸毒的情形一样,以“聚众吸毒罪”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刑罚处罚,对其他参加者进行行政处罚。第三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疑难问题的研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但是放任型的容留行为不均值得科处刑罚,是否值得科处刑罚,笔者认为运用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进行判定,要比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及“但书”条款更具有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帮助犯方面疑难情形的研究。容留他人吸毒罪帮助犯的帮助应是仅对容留者而言的帮助,而不是对吸毒者而言的帮助。为容留者提供场所提供帮助的行为是该罪的帮助行为,而望风、提供毒品、吸毒工具等便利的行为不是该罪的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