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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行政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然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红头文件”在某种程度上补充了行政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不足,其以“准法律”的角色在行政管理社会生活当中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监督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红头文件"的制定和管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和相关的监督审查机制,从而使得制定的“红头文件”混乱无章甚至违法违规,致使“红头文件”走上畸形发展之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给予司法救济,对“红头文件"的司法监督势在必行。虽然抽象行政行为整体可诉还有待商榷,但是将抽象行政行为当中表现最为突出的“红头文件”率先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内,让法律规制“红头文件"制定管理的乱象,并在“红头文件"侵犯到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时候给予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更深层次的讲,“红头文件”的可诉性不突破,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即无从谈起,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更是无稽之谈。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选题的背景以及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对“红头文件”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明确研究目的、理清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主要对“红头文件”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发展现状、性质内涵等进行细致的论述,以及对“红头文件”的上位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做简要概述并理清“红头文件”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以求对“红头文件"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提出在“红头文件"规范化过程当中众多监督审查中的司法审查,进一步缩小范围,以求细致深刻,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第三部分由第二部分的对“红头文件"的司法审查引入,引出其可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详加论述;第四部分主要从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与借鉴,结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进程,为下文的制度构想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第五部分的主要论述“红头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后,以受案范围与管辖、当事人、证据与举证责任、裁判与执行以及责任追究与救济为代表的一些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