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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负面作用。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用积极或消极的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亦层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对公民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凸显。在日常生活中,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各种非法的推销电话等等令人们不堪其扰。这样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致使受害人遭受诈骗、绑架、强奸、杀害、受骗后自杀等严重情形的案件也不断发生。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随着通信和互联网技术范围的不断发展而扩大。笔者借鉴相关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以刑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手段,进一步提高犯罪嫌疑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成本,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构建以刑法保障为后盾的公民个人信息多元化保护机制。本研究以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研究对象,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解读,对公民个人信息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这一部分主要论述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特征,即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和客观性;最后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即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基本人格权客体说以及信息自决权客体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了现有保护措施的不足,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优势,运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惩治。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主要论述了现行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方式的表述与限定不明确,对犯罪行为情节细化标准不明晰,对犯罪的刑法处罚缺乏差异性。第四部分,论述域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与对我国的相应启示。这一部分笔者主要考察与借鉴了域外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刑事处罚力度,对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进行比较和借鉴。论述了当公民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后,公民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监督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的存在既可以事先预防,又能够事后补偿,与相关法律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从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出发,提出了立法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改进意见,主要包括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完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