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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受到GATS有关条款的约束。GATS框架下的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五个类别,主要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GATS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开放的具体分部门并提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承诺减让表一般由水平承诺和具体部门承诺两部分构成。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包括教育服务在内的所有部门。具体承诺是对具体部门对开放的部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等问题作出承诺和限制,是对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在具体领域中的承诺情况的明确化。中国加入WTO,签署GATS协议,并承诺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市场将对中国的教育服务也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了快速增长,但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强国相比仍然比较薄弱,开放教育市场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这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然而,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服务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地扩展,国际间的教育互动与合作也必将日益加强。我们应当转换观念,通过合理地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管理经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速为本国培养紧缺人才,促进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因此,结合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和立法实践,对GATS基本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贸易规则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GATS框架下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范畴和特点,以及提供方式和承诺限制要求,然后在剖析GATS基本原则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约束的基础之上,利用数据和实证分析,通过比较国内外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和承诺差别,从五种类别、四种提供方式、以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壁垒措施三个角度分别探讨了我国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具体承诺和限制,并对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作出评估。最后,通过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