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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自证券市场诞生后,其在现代商业社会就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一方面为优质企业筹资提供了更快、更大的融资途径,一方面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机会,证券市场的繁荣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促进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的同时,伴随着证券市场产生的弊端也同样在发挥着它们的“作用”,比如证券投机、证券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是严重地蚕食着投资者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由此可知,内幕交易作为最为常见的证券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不言而喻。证券市场对消息极其敏感且放大了投资者获利的机会,同样带来了等量的风险,获取对上市公司股价影响的信息的平等机会就显得十分重要。基于证券市场的这一特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信息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内幕交易是行为人在重大信息尚未被投资者消化时而违规进行的证券交易,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不仅使交易相对方受到损失,还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制度。如果不规制内幕交易行为,将会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这将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崩溃。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虽然我国证券市场最近几年表现出很大的获利,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显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相关立法起步都比较较晚,我国在规制证券内幕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以正确界定证券内幕交易犯罪为出发点,重点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刑事规制的基础、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问题如主体范围的确定、内幕信息的界定和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责任等进行研究,对证券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法完善、刑事责任设置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在引言中先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明确研究适用内幕交易罪的必要性,再分析我国在发内幕交易存在立法不成熟、法律适用少的问题,进而进入本文的正文。在正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件进行了介绍,同时分析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界定犯罪主体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而提出如何正确界定犯罪主体即内幕交易人员的建议。在正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要件进行了介绍,同时分析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疑难问题,尤其是对内幕信息和行为模式的困惑,进而提出如何正确界定本罪的客观行为的建议。在正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观要件进行了介绍,同时分析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本罪的主观要件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主观状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而笔者对本罪的主观要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正文的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刑罚进行了介绍,同时分析司法实践中适用内幕交易罪刑罚存在的问题,进而笔者提出要区分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两个概念才能做到罪刑相当的建议。正文的第五部分为结语,重申了本文的写作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