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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具有为信息主体“标识”独特属性的功能,从生理、身份此类具有表征化的维度与内蕴于个体的思想印迹、习惯癖好等诸多内层次维度的视角来检视,其具有区分社会间个体特性的作用。国内社会发展衍生出的诸多社会事件迭出不穷,然反观私法领域基于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信息个体者的权益、规范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方面的立法仍处于欠缺状态,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立法。《民法总则》新近的立法导向已经显现出立法部门觉察到此部分的立法空缺,但是本次的立法进度仍未触及到权利层面的问题,仅拘囿于针对“热点化问题”临时立法解决的层面,而系统化、规则化、体系化的立法层面仍具滞后性,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鉴于国内在此领域的立法缺乏较为坚固的立法基础,需要引鉴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理念和经验。浏览域外立法,其相关各国已在此领域积淀了较多成熟立法的“养料”,个人信息在很大层面上都具有相通性,人之个体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存在很大的类似性,故结合国内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将域外对于个人信息基于权利层面保护所形成的立法经验与成果进一步提取,为建立与完善国内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立法技术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