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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制度作为一项“国货”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有着极为厚实的扎根土壤,在保障人权、使案件得到迅速处理上是一剂“良药”。自西周时期审限制度便已初见雏形,新中国法制建设吸收并延续了该制度。然而,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法官的审判压力日渐加重,原有的审限制度已渐渐转变为了一种审判负担,不仅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更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法官仓促结案,损害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一审审限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通过本文试图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一审审限制度,作出理论上的对策研究。通过对上海地区部分法院进行实证调查、咨询部分法官并参考相关的调研报告后,笔者获取了刑事一审审限的相关数据,了解刑事审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通过总结归纳,笔者认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应予以废弃。从理论层面上而言,刑事审限制度具有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追求诉讼效率、保证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从司法实践上而言,刑事审限制度是应对现阶段“诉讼爆炸”及诉讼迟延的一个重要保障。在对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笔者一一进行比较分析,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均以“集中审理原则”为指导,对审判的期限进行原则性的控制,并配以相应的分流程序予以制度保障。通过域外视野的比较,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审限制度之改革提供参考。同时,笔者分析了审限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一一提出对策,指出在现有刑事一审审限制度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审限规定:按照级别管辖来划分刑事一审审限,并适度延长普通程序审限、调整自诉案件范围,把刑事鉴定期间、刑事和解等因素考虑在内,并配以简易程序的扩充、未决羁押制度、超审限责任追究、建立法官员额的相关制度完善,真正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一审审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