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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业很难开展。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争议,本文一方面就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身的内涵进行了澄清,确定成立和生效的不同要件,另一方面就保险合同有效订立过程中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如:保险费的交纳、保险单的签发、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等进行了解析,并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从三个部分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讨论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第二部分讨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第三部分讨论几种特殊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 就保险合同成立而言,对其有影响的要素通常有当事人的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尤其是保险单证的签发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问题更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焦点。例如,轰动一时的“信诚人寿案”的争议所在就是对保险单的签发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方面各有所持,因此笔者在第一部分中“保险合同的形式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一节着重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就保险合同生效而言,其要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实践中在特殊生效要件方面易产生纠纷,通常涉及到保险风险、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保险费的交付及当事人的告知是否真实等方面,对此笔者在本文的第二部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此外,在保险实践中几种特殊的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也易产生纠纷,如:重复保险合同和以死亡为给付要件的保险合同,然而,目前对这两种合同的讨论并不多,因此,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这两类合同的有效订立方面进行了论述,希望能为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一点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