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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婚姻立法与时俱进的精神,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本文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系统阐述,并就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作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本文首先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界定入手,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的损害赔偿。通过对其特征的分析,进一步对该概念进行了阐释。在此基础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进行了阐述,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其次对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行了考察,并与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二部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五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方面,对违约说和侵权行为说两种观点进行了评价,介绍了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和具体内容;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提起的时间和主体进行了阐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进行了论述。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方面,对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害赔偿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进行了阐述。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方面,对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和法官自由酌量赔偿原则都可以适用于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论述。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部分,深入地分析了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各自的概念、特征、范围,同时对损害的认定作出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