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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由于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民主自由权利,在现代民主社会备受重视,而我国以成文法为基础,现行刑法中并未将该权力予以明确化。我国经历了漫长的“罪刑擅断”的封建社会,加之十年文化大革命又是一个判案随意性很大的时代,百姓受害颇深,法学界支配性的观点是反对法官再享有这种裁量的自由。然而,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中国法官在事实上比公开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握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在悄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极广,并且由于不受限制,甚至还处于一种失控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突出。人们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问题,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说,否定和禁止法官拥有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观点,既不合时宜也违背规律。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完善,必须从理论上承认法官享有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该权力,使该权力的行使得以完善。不受约束和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罪刑擅断,其影响举足轻重,所以我们既要重视也要对其进行合理控制,以利于正确地把握和认识,使自由裁量权的形势趋于统一、规范。本文仅讨论法官在实体法上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加以论述: 第一节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概述。首先讲述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性质;然后分析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特征:1、主体的确定性;2、权力的有限性;3、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4、价值取向性。 第二节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首先分析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1、由刑法典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包括刑法的不合目的性、刑法的不周延性、刑法的模糊性、刑法的滞后性;2、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然后论述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即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个别正义的手段。 第三节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阶段。目前法学界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仅存在量刑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应该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本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前者过于狭隘,后者过于宽泛,接着阐述本文的观点主张刑事自由裁量权应限于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 第四节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和平等原则。 第五节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失当。先讲述刑事自由裁量权运用失当的主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