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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院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国50家法院进行试点改革工作,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等方面进行改革。在多项改革措施中,最为核心的是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到,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将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范围限定为“认定案件事实”。人民陪审员职权的重新定位有助于优化庭审结构,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同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试点方案》出台以来,已有近2年时间,50个试点法院把握改革方向并作出了一些大胆的尝试,特别是针对职权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要看到,现在试点法院所做的尝试并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推广措施,也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来看,在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仍存在种种问题,在改革中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从整个制度运行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因此,笔者在对部分试点法院近2年来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中的问题以及改革前景的困境之所在,并探索从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庭审程序、大合议庭模式以及配套机制等各个方面来入手,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在规范的制度下运行,发挥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笔者阐述了本选题的背景、意义,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一章,笔者重点梳理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史;同时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论述人民陪审员职权问题。阐述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职权范围的规定,并分析此次职权调整的原因;探讨域外陪审员职权分配的两大模式,以期对我国陪审员职权改革提供借鉴意义;同时还讨论了陪审员职权改革对我国司法进程的意义。第三章,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了近2年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主要从事实审机制改革、合议庭组成模式、参审范围改革等方面进行介绍。第四章,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现存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前景中的困境。主要困境在于实践中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的偏差,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难题、法官责任转嫁“之嫌”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第五章,笔者针对前文分析的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从整个制度运行的角度来进行讨论分析,从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庭审过程、合议庭模式、管理培训等方面来入手,以期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保障该制度的价值能有效发挥。结论部分,笔者再次强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司法进程的意义,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