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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经济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经济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有效的经济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对于合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国《合同法》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本文从合同效力的概念人手,结合英美法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研究。 合同的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订约当事人、第三人及关联主体的约束力。根据合同的效力看,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生效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确定性。 有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而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承认方可生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追认,合同便归于无效。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财产人签订的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他们作为一种外力对当事人的独立自由意志施加影响,造成当事人违背意愿订立合同并蒙受损害。从表面上看,此类合同与有效合同并无不同:都具有合同成立的要件,并有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但本质上订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有暇疵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真正的一致。因此要求受欺诈或受胁迫一方履行这样的合同是不公平的。英美法上对此类合同规定受欺诈或受胁迫一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认可合同,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相比之下,我国立法者对意思表示暇疵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将此类合同归于无效。 现实社会中,订约双方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WP=5>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构成经济犯罪。此类合同的当事人不但对合同无诉权,而且不能索回依照合同转移的任何金钱和财物,同时要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解是在没有外界因素干预的情况下,出自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对客观外界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但并不是所有基于误解订立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法律上将基于重大误解之下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达错误、双方或一方对法律文件的误解、判断错误、对自己履约能力估计错误的情况均不能算作重大误解,基此订立的合同不能撤销。 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对等,订约人一方承担的合同风险明显大于另一方,与其所得利益不相均衡,因此导致当事人一方蒙受损失,即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与艰难条款中所指合同订立后所出现的意外情况不同,这种不公平的状况在合同订立之时就存在,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经撤销权人撤销则合同无效。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而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尤其在当今世界,我国已逐步跨人世界经济强国的队伍中,并在其中发挥重要的经济影响,这就更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行为中增强法律意识,利用好合同这个有利工具,令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独占鳌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1988年曾撰文预言:如果世界上主要的经济大国将其80年代的增长效率保持到2030年,中国将在这40年内成为最大的经济强国。这不啻真知灼见。尤其是我国加人WTO后,经济合同对于我们无疑会产生更大的影响,注重合同效力将是个重大的课题摆在我们面前,希望我们能在大量的合同事务中占据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