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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说过:“如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则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在公司股东会议中就会议事项独立发表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是公司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公司所有和公司控制的连接点,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完善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治理朝着良性的轨迹发展。从法律层面讲,公司意思的做出即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结果,公司各项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我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虽然一直是公司法中的重大问题,但是其研究并没有得到理论界应有的重视,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的不到位之处,相应制度的缺失和规范的疏漏使得股东表决权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公司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的缺陷。国内关于股东表决权的理论研究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视程度不够,未有系统的论文出现,且研究成果都集中于浅层次的研究。2、在探讨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时未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引进的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3、对股东表决权的研究过于分散和孤立,未进行系统研究,且把研究重点仅仅局限于股东表决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整体而言,我国对股东表决权的研究基础薄弱,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我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层面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的建议,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股东表决权的相应理论。包括股东表决权的涵义,性质,归属及表决权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讲述股东表决权的运作机制。主要从运行的基本原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方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反思,从立法现状分析入手结合公司运作实践提出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四点不足之处,其中加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股东表决权制度作为借鉴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捉出自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立法体系,周延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和原则,健全中小股东表决权保护机制和构建多元化的表决权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