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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借壳上市被认定为上市公司进行的一种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活动。2016年9月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借壳上市监管制度,解决了长久以来借壳上市“单一量化认定要素”和“控制权转移后无期限限制”的两大问题。但借壳上市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引发非公允关联交易以及容易沦为上市公司掩盖历史上不合规行为的利用工具,新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没有使这些症结得到根治:其一,该《办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方法依然延续之前的监管风格,仍然从内幕信息范围、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人员的保密义务、内幕交易手段、内幕交易法律后果这些方面进行规制,不可否认这些规制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但借壳上市作为股市上的“特大利好”消息,巨大的利益驱使依然能让人铤而走险。若是从利益博弈的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纳入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范围,股价异动与否决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下同)申请能否通过,而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通过与否直接关系到内幕交易人员的切身利益,这样一来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借壳上市中内幕交易的发生。其二,借壳上市包含“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环节,必然存在关联交易。借壳上市中非公允关联交易表现为上市公司低价出售和高价买入关联资产,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资产剥离环节,大股东作为一方交易主体倾向于低价购买上市公司原资产;另一方面当国有企业成为借壳方时,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倾向于高价出售国有资产。对此需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发挥中小股东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当制定公平的定价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其三,上市公司被借壳之后将会有大量优质资产注入,其业务、人员、资产等发生重大变化,历史上不合规行为可能被掩盖过去。证监会《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历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上市后的规范运作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的合法合规情况、上市后的持续经营及公司治理情况。应将该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借壳上市情形,以防止上市公司规避原罪。如今借壳上市在IPO注册制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有了新发展、新变化、新问题,壳资源不再限于市值小、业绩差的ST类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上有大量传统行业的上市公司身处在转型升级的困境,其市值和业绩并不逊色。同时,许多非上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并不限于上市,其可能看中上市公司的品牌、业务、技术等等,亦或是上市公司的业务与其自身资产业务之间存在某种协同效应,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产业重组式借壳。为保持并购市场活力,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应当将产业重组式借壳与传统式借壳区别开来,放宽对产业重组式借壳的监管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借壳上市的法律界定,规范和引导传统式借壳,防止“规避监管式借壳”的市场准入。另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后期的资产剥离行为并未加以规范,而这一行为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定价,接受上市公司原资产、业务的原实际控制人有着强烈的“低价购买”的利益驱使,而大多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被借壳之后,持股比例急剧下降,很可能不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人,那么后期资产剥离活动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形下,“贱卖上市公司原资产”就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由此对中小股东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借壳上市后期的资产剥离行为具有很强的监管必要性,监管层应当将这一活动纳入借壳上市监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