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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非政府组织不断发展扩大,非政府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行政行为也逐渐增多,管理的方式也多样化。行业协会、村委居委以及事业单位等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公共行政行为对其成员或者相对人及相关人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这些具有影响的行为中就存在侵权的潜在可能以及实际情况的发生。对于这样一种权力尚未完全纳入行政法约束的情况,研究其受侵害人事后救济途径极为重要。
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具有主体类型和行为类型集中的特征,主要在制定章程规则、对成员获取资格权、对其内部成员处理行为以及对公众权益等方面存在侵权的情况。其侵权与政府行政行为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单方性、强制性、当事人双方不对等性等相似特点,同时,非政府组织公共行为侵权在双方力量差距、权力强度、行政主体资格认定方面与政府行政行为侵权具有一定的差异。
公民具有不可让渡的权利,非政府组织在其公共行政行为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侵犯具有宪法以及行政法上的责任。然而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又出现被诉主体有限和可提出救济事项的有限的缺陷。将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纳入司法救济显得意义重大。当事人双方地位、权利的不平等特点又使得民事诉讼显得不合适,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因为双方不对等、强制性等与行政行为侵权相似的特点需要获得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我国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途径构建分为内部和外部(行政、司法)两部分救济。非政府组织自治性及弱化的强权、缩小的当事人双方力量关系和与公民天然的良好融合性为内部救济提供了基础。中国政府长期以来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为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救济提供了进行行政救济的监管环境。相应地,政府的监管重点也应该从设立监管转移到行为监管上。在司法救济途径上,扩大已有主体资格的范围是突破点,借鉴国外的多元化标准能够更准确地对行为性质作出判定。对非政府公共行政行为侵权进行司法救济的范围也有所限制,主要限定在对涉及重要公民基本权益、违反法律或者程序上具有缺陷的侵权上。不同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公共行政行为侵权也决定在司法救济时归责原则不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资格资质认可行为以及内部管理处分行为侵权,而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非政府组织抽象行为以及对公众权益的侵害。当然,司法介入也有一定的边界,主要还是限制在实质上要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程序上也是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