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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文本及有关磋商纪要。CEPA的签署为两地经济整合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提供了现实范例。作为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区域贸易协议,是顺应区域一体化勃兴及两地经贸发展趋势的产物,标志着中国为建立自由贸易区迈出了第一步。CEPA实施三年来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若干法律问题的出现。作为WTO规则的特殊例外,对CEPA制度本身及其运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已成为时代要求。本文就CEPA贸易自由化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别从法理、制度及发展角度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CEPA的产生背景及其名称背后的深刻用意,明确了CEPA的性质、模式及法律依据;其次深入CEPA规范的三大领域,探讨了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倾销风险及救济以及原产地规则问题;服务贸易领域中的“服务提供者”界定及“溢出效应”的防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中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问题;最后总结了CEPA签署的意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指出了仍需从外部及内部两方面完善CEPA:排除实施中的法律障碍,并构建政治化与司法化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进一步推动泛中国经济圈的建立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