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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的实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领域。本文即围绕文化权利的两个问题展开:确立与实现。前者探讨如何正确、全面地认识文化权利,这是实现文化权利的前提;后者主要探讨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有效地实现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如在技术、法律、教育、科学、艺术作品等方面的待遇和机会),以及所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如习俗、道德、价值观念、思想观念等方面的自由和主张)。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文化认同权、文化信息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重要的是,文化权利既是一项集体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又是一项个体的权利,它和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平等的和同等重要的,同时也是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思想条件的支撑。经济条件由国家财政支出和公民个人支付共同构成;政治条件则是国家、区域、国际社会共同提供的,其中国家是最重要的角色;社会条件主要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作用;思想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是实现文化权利不可或缺的。考察中国文化权利的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其实现文化权利的过程主要受到经济资源稀缺、政治环境“先天不足”、传统儒家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应该承认,这些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消失,因此在我国当前文化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就特别要重视四个方面的问题,即通过人权教育培养文化权利意识;通过中华民族内部及与其它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实现对彼此文化权利的尊重;通过立法、司法制度建设给文化权利以切实的保护;通过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并重、文化产业发展理念中传统与创意的并重、文化产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并重来消除有关文化权利的不平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