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持有枪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惩治的犯罪行为。判断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对“枪支”和“非法持有”两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尚未明文规定“枪支”的具体含义。认定“枪支”需要从枪支管理行政法律规范中寻找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的枪支管理政策是“以禁止持枪为原则,以允许持枪为例外”。认定“非法持有”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依照《枪支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持枪行政许可。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所具有的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理论上称之为“行政从属性”。然而,当前我国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惩治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枪支管理法律的缺陷、枪支鉴定标准的降低以及刑法谦抑原则的失灵造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泛化,不仅使众多普通公民背上了犯罪人的标签,还极大浪费了刑事司法资源,引发了舆论的诸多质疑。因此,本文从“行政从属性”这一理论视角出发,结合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深入研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对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仔细梳理并提出妥善解决的基本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约3.6万字。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行政从属性概述。一方面,剖析“行政从属性”这一概念的产生原因与具体内涵,指明“犯罪认定的行政从属性”的含义与两种类型:“行政概念从属性”和“行政行为从属性”。另一方面,简要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要素,论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密切联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行政从属性的外化和表征;认定“枪支”和“非法持有”需分别以《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行政概念”和“持枪行政许可”为依据。第二部分: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行政从属性及其现实问题。首先,梳理现行涉及枪支认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司法机关对此并无强制适用的义务,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法律依据。其次,指出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对枪支作出的扩大解释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超出刑法上枪支可能具有的含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再次,明确《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持枪行政许可制度属于特别许可,但是现行持枪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狭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忽视公民权利保障。最后,揭示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针对在偏僻山区、林区为了保障生产和生活秩序而持有枪支的情节轻微的行为,司法机关几乎一律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定罪量刑。这种机械的刑法规制违背了刑法谦抑原则。第三部分:行政从属性视角下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理论指导。首先,明确对枪支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只是一种参考,对枪支进行扩大解释的范围和程度,必须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标准予以严格的限制。其次,提出枪支管理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应当正确把握刑法谦抑原则,厘清非法持有枪支行政违法行为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之间的界限,从而使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和规制能够实现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最后,指出司法机关应当精准理解法秩序统一性,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应受制于行政认定而丧失自身中立的价值评价和独立的司法判断。第四部分:行政从属性视角下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的纠偏路径。在规范层面,我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对枪支管理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又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尤其是对枪支管理行政法律规范的从属和依赖。因此,应当构建科学化的枪支规范体系,通过修订刑法分则或颁布立法解释的方式释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概念;同时需要建立刑法与行政法的有机衔接机制,完善枪支管理行政法律规范。在实践层面,虽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从属于“枪支行政概念”和“持枪行政许可”,但是司法机关仍然应当保持自身的独立评判,能动化地处理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第一,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枪形物是否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致伤力作出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判断。第二,对于情节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案,司法机关应当体系化地适用刑法规范,充分发挥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功能。第三,司法机关应当立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故意,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都应当纳入犯罪故意的考察范围,实现主客观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