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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宪法》及《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罢免制度可以分为选民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罢免和原选举单位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罢免。人大代表罢免制度作为一种对权力的制约手段,可以有效控制人大代表,使其在任何时候都要以选民的利益为重。由于这种监督手段非常严厉,所以并不常用。罢免之设计属于“门后的枪”,多属备而不用,且发动宜搭配若干条件限制,以免政治可能经常陷于纷扰①。但其对人大代表的威慑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大代表更好的为选民利益服务,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合理运作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关于罢免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现行《选举法》第十章对罢免制度进行了规定,包括罢免申请需要的人数,罢免主持机构,罢免的形式要件和罢免案表决通过的人数要求。但这些规定不够完善,实践中难以操作。另外对罢免制度的限制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代表当选多久才能被罢免、在人大代表的任期内可以提起几次罢免案等等,这些限制性规定对罢免制度有效实施影响巨大。除了上述这些缺陷,罢免理由规定的不足决定了罢免制度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导致罢免制度的目的难以实现。法律关于罢免理由的规定只有短短的十几个字: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②。这一简单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罢免理由的混乱,有的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与代表身份完全无关,有的借罢免这种政治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相反被罢免的代表往往都是由于违法犯罪,因履职不善被罢免的极少。而且人大常委会常常以罢免理由不充分来否定选民提出的罢免案。这一系列情况说明了对罢免理由的规定进行完善是必要的。而在如何完善上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路径:一是规定罢免人大代表不需要实质性的理由,只要具备形式要件就可以成立。二是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法定理由,而且对罢免理由需要进行一定的审查。虽然这两种路径采取的方式不同,但他们的目的却是一样的,即实现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目的。本文就是以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目的为核心,来论证哪种路径更合适。本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正文一共分为四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人大代表罢免制度进行一个概述。首先分析罢免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然后分析了人大代表罢免制度产生的原因。最后论述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目的,认为目的在于保障人大代表时刻以选民利益为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实现选区选民利益。为实现这一目的关键在于认识到代表者与被代表者是一个共生体,双方是相互促进,和谐共存的。任何一方受打压,都将导致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目的落空。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罢免人大代表是否需要理由,主要从罢免人大代表理由的性质,需要法定理由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证。在分析罢免理由的性质时,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理论争论展开,得出实质要件说符合我国的法律原意。而本文从代表理论,保障罢免权的有效行使和防止罢免权滥用三方面进行理论论证。最后提出需要理由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罢免提出前对选民与代表的作用和罢免提出后对人大常委会和选民的作用。本文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法律如何规定罢免理由(需要什么理由),首先分析法律规定罢免理由应遵循的原则,然后论述法律规定罢免理由的具体情形。这部分重点介绍了罢免理由需遵循的三个原则,在以实现选民利益的目的下,主要运用代表理论和政治责任理论进行论证。这三个原则的设定为法律规定罢免理由提供了一个明确和适格的范围,符合人大代表罢免的特征。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关于罢免理由的审查(如何使用罢免理由),分别从审查的性质,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对象和审查的期限四个方面进行展开。这一部分主要是程序性的规定,意在对罢免理由的审查进行规范。中心内容是对人大代表罢免理由进行审查是必要的,这种审查即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而实质审查并不等于实质决定权,人大常委会虽然享有一定的审查权,但对罢免理由的审查只能限定在罢免理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对理由的合理性则没有任何审查权。这一方面保障了罢免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又防止罢免权的滥用。这样使人大代表与选民处于一个平衡的状态,更好的实现人大代表罢免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