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定主义自其产生时起,即被认为是构建物权法体系的根基所在,从而成为大陆法国家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对物权法定主义的置疑也一直伴随着它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更是成为物权法上受批判最多的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主义被认为已陷入了危机之中,打破物权法定的封闭性,走向开放的物权体系似乎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时尚。 本文在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历史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认为物权概念的抽象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债权体系相对应的财产权体系,物权法定主义正是随着物权、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的形成而最终确立的,物权与偾权二元体系构成了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前提。物权法定主义并非大陆法国家的普遍现象,而只是潘德克吞法学的产物,只存在于具有德国民法传统国家的物权法上。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制度价值给予了肯定,并通过对持怀疑和否定态度观点的分析,认为在不改变潘德克吞法学传统的前提下,物权法定主义应当得到坚持,对其所造成的法律僵硬化,应通过补充立法的方式加以克服。 最后,本文认为物权法定主义仅仅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它是依附于民事立法整体结构之上的.中国自上世纪初开始继受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传统,物权法也应遵循这一传统。因此,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应采纳物权法定主义,并通过适当扩大“法”的范围,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新物权积极加以吸纳,从而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物权法定主义概述”,第二章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考察”,第三章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当代命运”,第四章为“物权法定主义的中国意义”,前设导论,后设结束语。 在导论中,对本文选题的原因及意义作了简要说明。第一章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及立法例、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法”的范围、违反之后果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二章对物权制度的产生、物权与债权二元财产权体系的建立、物权法定主义的形成进行了历史考察,得出结论:物权的本质是相对于债权而存在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是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前提,物权法定主义是潘德克吞法技术的构造物。 第三章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制度价值进行了总结,对怀疑和否定论者的观点进行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