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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直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的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权益,处理好超期羁押问题,已成为我们亟需正确面对、不可忽视的社会现实问题。近年来,我国在治理超期羁押问题上采取了有力措施,在实践中加强了对超期羁押现象的监督与纠正,但是超期羁押问题仍未真正解决,不利于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保障。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始施行,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执法行为,避免违法行为,还能够有效降低我国羁押率,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施行对推进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新《刑事诉讼法》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文章认为,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前提应是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存在,而在实行捕押一体化模式的我国,“羁押”无独立性可言,而又何来“羁押必要性”的“词格”,因此,本文试图在“捕押分离”的语境下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的性质是监管,其正当性表现为防止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审判或再次犯罪,但是羁押并不是惩戒,羁押制度应遵循羁押例外原则和比例原则,做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常态化并使羁押适用率降低。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构建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人民检察院“建议”的效力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需要参考哪些因素等。本文通过对域外法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我国学者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一段时间后,检察机关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加迅问的方式对被羁押者是否仍然存在自杀或逃逸、阻碍取证和再犯的可能性进行司法审查,并参考个人性格、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因素以作出客观的建议,并结合定期羁押复查制度、程序性制裁等措施共同遏制不必要羁押现象的发生;在被羁押者方面,赋予其再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以及针对羁押行为的限制可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