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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会受到种种负面因素的影响,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对与缔结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条件发生错误认识或者在表述内心意思时产生错误。如果该错误不是由相对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时,是否对表意人予以救济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予以救济,在法政策上颇难抉择。此时,个人决定自由和交易安全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解决之道也存在颇多差异。本文将尝试在比较考察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辩明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得失以期能为我国错误规则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错误的界定、第二部分是错误规则设置的立场选择、第三部分是错误规则的构成、第四部分是错误规则在适用中与其他制度的关联。在引言部分,作者对为什么写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错误问题做了交代,并提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是错误的界定。作者先从事实层面上对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思表示错误做了梳理和分类,然后从规范层面上对错误规则与其他同样调整意思表示错误问题的规则做了区分。第二部分是错误规则设置的立场选择。在这部分中,作者首先阐述了在确定何中情况下对意思表示错误予以救济时的两种立场:即仅关注错误本身重大性的静态错误观;以及不但关注错误本身的重大性,而且同时注重对双方当事人在错误形成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动态错误观。然后,通过对欧陆主要国家和国际性立法文件的规范方案的比较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动态错误观代表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在比较法考察之后我们对采用动态错误观的合理性做了正当化说明。第三部分是错误规则的构成。在这部分中,作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既有的规范方案在确定是否对意思表示错误予以救济时所持的立场。然后从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错误类型、相对人的条件、错误方的条件以及法律效果四个方面对错误规则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在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错误类型方面,作者先对我国应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