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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渐走上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之路。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由此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法治建设引向纵深。与此同时,涌入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迅猛增加,基层人民法院更是人满为患,这不仅反映了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逐渐为广大乡村村民所接受,也折射出各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功能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的司法政策越来越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重塑社会肌体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今,学术界基本达成了一点共识,即建立一种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笔者认真分析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制定、出台背景及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详细阐述了我国当下乡村社会中矛盾纠纷的类型和产生原因,根据纠纷解决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导论,本章介绍了文章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并详细阐述了国内外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次课题研究的方法、路径和整体思路。第一章,我国乡村涉法涉诉纠纷的概况,本章重点描述了当前我国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涉法涉诉纠纷,具体介绍了纠纷的类型、特点和产生原因,之后详细分析了影响村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第二章,我国现行乡村涉法涉诉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不足,本章从我国现行的乡村涉法涉诉纠纷解决机制入手,分析了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纠纷方面的不足,这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乡村社会构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供了现实依据。第三章,乡村涉法涉诉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本章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理想模式和现实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指出了构建理念、策略,最后与乡村现实对接,提出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制和现实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