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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意指与特定人相关联,具有可辨别性、可区分性的资料素材,可以具体指自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消费能力、兴趣爱好等。在网络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挑战。由于个人信息反映了个体特征,与人身联系紧密,在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陌生社会中,由个人信息勾勒的人格经常在交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不当收集、使用、处理他人个人信息,造成个人信息权利人自由意志被限制、财产利益被减损甚至产生个人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当加以法律上的约束。鉴于网络活动的潜在风险,个人信息在传递中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导致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非法获取、贩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手机应用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其根本原因在于现阶段法律把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用隐私权、名誉权代之,只有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时才给予保护,而没有规定信息收集、使用、处理者的义务,无法防患于未然,以至于在个人信息的传递过程中,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毫无救济手段,使侵权人得以利用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实行更为严重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这将使得权利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独立始终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而使这种危险状态发生的人却得不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同时侵权成本较低,也是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权仍不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有关的法律条文也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文本,形成了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短板。本文意在彰显个人信息权可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有学者主张以准物权请求权进行保护,但其理论和实践在我国还不成熟,正在探索之中。而《侵权责任法》已在我国通过,其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已有一定积累,因此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中,在我国现阶段来说是最为可行的一种方法。首先,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息概念的解读以明确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对象,并对个人信息权的特点进行阐释以区分其与隐私权的差别,再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侵权主体类型化,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及免责事由的讨论和研究,对比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客观反映出现行法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