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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将政府间财政关系构建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明确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全面“营改增”的推开及过渡方案下地方分享增值税比例的提升,使得共享税规模占税收总规模达到了近70%的历史峰值,我国进入“大共享税”时代,实行“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的分税制模式。同时增值税共享规模的大幅增加,使得其收入划分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也达到了新的高度。在当前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地方税体系有待重塑的现实情况下现行增值税收入共享体制的弊端也加速暴露。增值税收入共享体制亟待优化。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财税体制改革情况要求增值税的共享体制应实现的功能目标除了筹集政府收入这一基础功能外,更应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为重点。本文在分析了增值税收入共享体制功能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了增值税收入纵向及横向划分所应依据的原则。接着本文对增值税收入共享过渡体制政策效应进行了分析。数据测算显示,当前增值税收入共享过渡体制产生了省级增值税收入纵向利益分配不均的纵向分配效应、增值税税收与税源背离加剧的横向分配效应、使“分税制”面临向“分成制”退化风险的财税体制效应。考虑德国政治财政背景及共享税体制与我国的相似性,本文从增值税收入纵向及横向划分两个层次对比分析了中德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异同,并借鉴有益经验。综合上述理论与现实研究,本文认为增值税收入共享应在纵向上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依据划分,并给予比例调整一定灵活性;横向上应遵循综合因素原则,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同时考虑均等化因素。在提出优化思路的基础上,本文基于2012年投入产出表数据结构,分别建立生产地原则下及消费地原则下省级增值税收入变化测度公式,并以常驻人口为指标与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下各省增值税收入变动情况对比分析,说明采取综合因素原则具有的合理性。最后论文还强调增值税收入共享体制改革需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及法律制度建设的协调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