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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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包括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大类,本文旨在讨论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赋予其法律人格,关于超人工智能,目前来看其只是一种设想,本文不过多讨论。法律人格制度源于罗马法,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律人格和非自然人法律人格。自然人法律人格以自我表达与是否能独立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基础,非自然人法律拟制人格则基于维护人的权利与解决社会矛盾而产生,康德“以人为本”的哲学认为:人是理性的,物只具有工具性。但面对如今发展飞速的人工智能,是否应当借鉴非自然人法人拟制人格的经验,赋予人工智能拟制化的法律人格,这一做法需要进一步讨论。强人工智能按照当前的研究进度和依照当前的研究方法,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发展赋予其有限拟制人格,十分必要;弱人工智能因无法摆脱物之属性,真正地实现物权藩篱,缺乏赋予法律人格的可行性。在现有法律制度优化的基础上,是能够直接解决弱人工智能的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对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讨论,给了人类一定的启发,有助于日后人工智能的开发与规范。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回溯法律人格的概念史,阐述法律人格问题的罗马法渊源及伦理学基础分析。此外,还对法律人格的拟制化使用从公司法、民法两个角度进行说明,进一步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拟制化问题。第二章分别列举了学界的三大学说分类。否定说认为人工智能尚且无法实现物权藩篱,缺乏法律人格的基本构成要件,缺乏认定为法律人格的依据;肯定说则通主体论、行为类比分析、拟制人格类比分析等角度认为可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折衷说认为否定说与肯定说均存在不足之处,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赋予法律人格这一问题,既不能轻易否定,又不能过于肯定。第三章主要通过讨论弱人工智能不具备赋予法律人格的条件与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必要性。虽然人工智能还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不具备人格拟制的条件,但人工智能在未来能够很可能通过自身的决策、行动以及不断学习的能力,达到强人工智能阶段。第四章在承认强人工智能可以赋予它有限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在拟制人格下的权利及权利限度,对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最后为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保护从多角度提出对策,为立法保护提出一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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