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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时代,网络社交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随着用户年龄的增长,社交性网络账号的继承问题也逐渐浮现在大众眼前,成为人们高度关心的话题。对此,我国立法也给予了重视。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首次将社交性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加以保护,这是我国立法做出的一大努力和进步,打破了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零”规定的局面。但无奈的是,该条文只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在面对社交性网络账号等虚拟财产具体应如何保护、能否被继承等问题时,无法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基于此,有必要对社交性网络账号的继承问题展开研究,以为后续的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从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内涵来看,因账号的社交功能须通过登录号码及账号中的内容共同作用方能实现,故对此应采广义的理解,即包括登录号码、密码、昵称、头像、聊天记录和账号中发布的内容等。从其作为遗产的可能性来看,社交性网络账号能够得到传统财产法理论的肯定性论证,符合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同时在法律属性上具有权利属性的综合性,应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财产;社交性网络账号由用户支付对价获得,其价值也由用户创造,应属于用户所有,社交性网络账号系用户的个人合法财产,应被纳入继承法确认的财产范畴。从社交性网络账号现实继承的可行性来看,网络平台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社交性网络账号归属于运营商、不得被继承的条款,因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而无效;隐私保护与账号继承之间也不存在本质冲突,保护死者隐私的本质目的在于保护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利益,遗嘱继承人对账号的继承也符合死者的意愿,不会产生利益冲突及损害后果。从社交性网络账号继承规则的构建上来看,应以尊重用户自治为基础,优先考虑遗嘱继承;基于其蕴含的重要精神价值及可多端登录的特性,在发生法定继承时可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对于账号中的不同内容,则应根据其所蕴含的利益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继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