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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资本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成立以来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股利政策却始终没有能够成为投资者收益的主要来源,我国的投资者依然过分强调资本利得收益,造成了股市的频繁波动以及近几年来的持续低迷。基于此种现状,监管部门也屡屡出台政策措施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发放行为,最近一次是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分九条,简称为“国九条”。“国九条”中明确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极为重要的地位,将其视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基础,表明了我国对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决心。股利发放一般被认为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手段,此次“国九条”出台之后,证监会又在酝酿新一轮的强制股利发放的措施,但股利发放确实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吗?如果可以,股利政策保护作用的发挥是否依赖于某些前提条件呢?监管部门此次的强制股利措施是否也会步“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后尘而收效甚微?这些都是亟待讨论与解决的问题。由于股利政策研究的现实需要,现金股利的影响因素为何,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历来也是理论界所关注的焦点。继MM股利政策无关论后,股利的信号传递理论和代理理论逐渐成为研究股利问题的两大视角,其中尤以股利的代理理论受到较多学者的采用,并以股利的代理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自由现金流”假说和“掏空”假说两种成熟的理论假说,并运用实证研究得到了证实。另一方面,随着对股利代理理论和“掏空”假说的研究的不断深入,投资者保护问题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也逐渐得到重视,因为在“掏空”假说预期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股东具有对股利政策的绝对制定权,中小股东对股利政策的影响作用十分有限,此时很容易出现大股东以自身利益为准而罔顾中小股东利益从而制定出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此时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作用类似于一种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同样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性质也成为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相对应的一种微观层面的保护机制。本文从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入手,着重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现金股利政策二者间的关系,即在存在代理成本的情形下,投资者法律保护和现金股利政策关系如何。本文选用樊纲、王小鲁编制的《中国市场化进程——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度量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采用2008-2012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股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宏观层面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无法单独发挥作用。在这种法律保护缺位的情形下,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所有权结构成为了微观层面上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相分离是普遍存在的,现金流权与代理成本呈负相关关系,而控制权与代理成本呈正相关关系。控制权越高,现金股利发放越多,此时股利进一步加剧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代理成本,现金股利的发放反而削弱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外部投资者保护和内部公司治理的作用并非分割开来的,当把外部投资者保护与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置于同一研究框架之中时,本文的实证结论证实: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将弱化控制权集中与现金股利的正相关关系,减少现金股利的发放,降低代理成本。也即本文的研究结论揭示出了投资者法律保护通过影响所有权结构从而作用于现金股利政策这样一种传导机制——法律保护影响了股权集中度,而股权集中度决定了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而影响到现金股利政策的制定,在外部投资者保护与现金股利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将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联结起来。基于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显著不同,本文对国有和非国有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了研究,通过将所有样本区分为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公司两个子样本,并对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检验,所得结论证实了以上假说: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中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机制显著不同,国有公司中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效果显著,控制权的影响不显著;非国有公司中外部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不显著,控制权的影响十分显著。最后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从投资者法律保护和公司治理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