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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虽然我国取得了不少的举世瞩目成就和成果,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副产品,同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已经逐步表明一个生态文明的时代正式来临,生态文明内容的基本核心就是对于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并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实践影响十分深刻。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逐渐严重,人民对环境的治理意识和维权意识愈发增强,同时国家也不断开始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地进入了人们的生活,社会组织具有一种超越于国家的和个人在社会中的公益力量,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优势显而易见,所以社会公益组织在解决社会环境问题上和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然而,当下许多社会组织即使积极的参与社会环境保护和行政公益的诉讼,但其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由于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阻碍其发展。所以需要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所可能面临的困境和缺陷,增强国家对发展环保社会组织的重点扶持和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已是我国不可阻挡的潮流和趋势,需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完善和救济,推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进程。本文的理论研究主要是通过采用了文献系统分析法、比较系统分析法和历史系统分析法等方法,分析和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在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所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困境,做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分析,首先,系统阐述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讼诉的基本理论,先介绍了社会组织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内涵,然后概述了其所依托的理论基础,包含环境权理论、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检察长理论。其次,本文具体地阐明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困境,其中现状分为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困境则表现为缺乏立法支持、证据规则问题、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资金的匮乏等方面。再次,本文的第三部分具体阐述的是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保社会组织的特性优势,即社会组织可以规制行政权、实现公众的积极参与并且发挥其独立性、公益性和专业优势;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原告主体的局限性,即诉讼主体和案件线索来源具有单一性,限制了社会组织行使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也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公平。最后,针对前述的现状和困境,具体分析提出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应的完善路径,首要任务是以立法形式赋予社会组织的原告主体资格,降低诉讼门槛、设定准入机制,完善取证举证的证据规则问题,优化诉讼保障机制,减免诉讼费,建立诉讼专项基金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