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父爱主义视阈下的合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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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父爱主义的初衷就是为了 "人"的利益,这里的人是自由而平等的人,具有平等法律人格的人,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人并不总是理性的,其选择和决定地做出并不总是符合实际上的真实意愿。人失去理性或被外界条件所迫,其行为会危害到自身实际利益的实现。因此,法律父爱主义通过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保证个人真实意愿的实现,实质上也保护了个人自由的真正实现,也体现了法律父爱主义的核心价值——人格尊严,提高个人福利,同时提高了社会福利。医疗是个高度专业性与高风险并存的领域,医生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垄断"医学知识和医疗仪器,对患者身体的现状、疾病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治疗方案有绝对的判断力,是强而智的人,而患者医学知识储备的不足天然导致弱而愚的地位。在传统医疗父爱主义中,道德伦理赋予医生"父亲"的角色,要求医生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可以强迫患者接受医疗方案,忽视患者的自主选择权,而患者只能够"服从"。随着病人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法律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强调医疗过程中对患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但患者过度的"自主"也会造成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借口。同时,医患关系中法律父爱主义的运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待不同的患者,法律父爱主义应给予不同的干预方式来保护患者的利益。笔者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二、三章,梳理并总结前人对法律父爱主义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提出本文的研究范围——法律父爱主义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第二部分为四、五章,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寻如何运用法律父爱主义切实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首先总结我国法律已经对一般情形下患者自主选择进行的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患者进行分类,以得出法律父爱主义如何在具体情形中干预患者自主权的结论。第三部分为第六章,总结前文中研究法律父爱主义干预患者自主权可能存在的问题后,在坚持法律保留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父爱主义干预患者自主权应当严格遵循的条件。结语部分为全文做总结。本文的创新点之处重点在于第二部分,不仅梳理总结了我国对普通患者自主权的规定,还总结了患者自主权行使的例外情形,重点在于对特殊类型患者自主权的划分,探讨了如何平衡特殊类型患者的自主权与生命健康权,如具有宗教信仰的、完全行为能力条件下能够表达真实意愿的耶和华患者宁愿放弃生命也要拒绝接受输血治疗;强制医疗情形下,通过强行对患者自由进行限制来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利益;有缺陷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放弃;以及患者自主权延伸情形下,家属代理权所做的决定可能无法完全同等于患者能够自主表达意愿时做的决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出于道德的要求积极作为。法律父爱主义一直都被作为政府限制自由与自治的理由,实际上法律父爱主义在特定场合和条件才可被运用。法律父爱主义的干预方式必须是有限制的,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尊重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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