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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宣告开始后,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予以取回,在我国,由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对破产取回权进行细致的分析: 第一部分从破产取回权的法律内涵着手,分析了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性质、特征以及破产取回权的类别。首先,对于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分析采取的方法是比较和综合各学者之间的观点,结合我国破产法的现实状况,厘清取回权的权利基础、财产权利人行使权利对象的现实性以及权利行使不能和有效行使的期限等问题。其次,对于破产取回权产生背景作了简要分析,主要是对取回权的设定和行使对于保护权利人的相对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再次,对于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采取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的方法,剖析异议权说和私权说的相似处和异议处。对于究竟应该采取哪种观点以界定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从实证的角度予以具体分析,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层面得出结论。第四,在探讨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时,从一般角度作为出发点,以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为基础展开对取回权特征的总结和归纳。第五,分析取回权的类别。不同的视角所折射的类别基础是不同的,所分析的类别种类也是不一致的,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的分类,在特殊取回权的类别中,又细化为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这种分类的标准不一定科学合理,但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透视取回权的窗口,让我们从宏观的层面整体把握取回权的方方面面,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特殊取回权中,对于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涵义、性质、特征等作了简要的分析,其目的是为后文简洁和突出重点作了铺垫,避免后文不必要的枝节牵绊。最后,从目前我国破产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分析取回权行使的有效范围。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破产取回权展开了详细的理论分析。第一,分析了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对于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主要从所有权的角度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物权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其中单独分析了占有的相关内容。在所有权的分析中,又着重分析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让与担保制度、信托关系和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取回权。在他物权中,主要分析了质权和留置权。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只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例如德国,有的国家除承认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外,还承认不动产质权,例如日本。质权范围的确定,对于取回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作用。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其所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