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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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知情权是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权利,知情权是一种积极、作为的权利,而且在很多方面,两种权利的客体还具有同一性,因此,两种权利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如何调适二者的冲突,学术界说法不一。但笔者认为,在不同的领域,针对不同的对象,调适的原则应有所不同。本文在厘定两种权利概念的基础上,选取了公众人物这个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分别针对国家官吏、明星、非自愿公众人物等不同的对象,采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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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和知情权是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隐私权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权利,知情权是一种积极、作为的权利,而且在很多方面,两种权利的客体还具有同一性,因此,两种权利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如何调适二者的冲突,学术界说法不一。但笔者认为,在不同的领域,针对不同的对象,调适的原则应有所不同。本文在厘定两种权利概念的基础上,选取了公众人物这个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分别针对国家官吏、明星、非自愿公众人物等不同的对象,采取了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寻求出了调适两种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并在总结我国立法现状、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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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外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制度已普遍建立,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障运动的积极拥护者,理应在此方面做出努力,以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普遍标准。 就我国而言,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然而,无论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从西方国家采取的保障被害人人权的相关措施来看,我
行政补偿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尚存在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如立法在很多领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上靠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从而导致行政补偿在实践中的巨大差异性。造成这一制度存在欠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长期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对于公民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则相对不足,从而造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巨大失衡,而现代法学理论认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开始了一场伟大的社会改革,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都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整个社会进入了重要的转型时期。特别是在对社会结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整和革新后,社会关系出现了本质性的新变化,对不同社会利益调整和平衡的手段更多的是依靠法律的权威和理智。随着计划体制的打破,政府不再是无所不能的社会主宰者,而是逐步从高度垄断社会资源和严格控制私人活动的空间中让度出来,成为社会服务的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本文首先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分析。然后,结合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首先论证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并进一步对职务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免除事由等作了初步探讨,提出国家赔偿法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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