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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了概念分析、利益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地研究了缔约上过失制度。全文除前言与结论以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缔约上过失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制度研究的起点应首先为正本清源,所以本章从耶林对缔约上过失制度的发现入手,研究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在德国民法典对该理论的接受,然后研究了关于缔约上过失法律基础的学说争论,通过分析支持了契约性质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基础在于信赖学说。在此基础上对缔约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中的考量因素予以分析。最后全面的介绍了缔约上过失对各国法制的影响。第二章主要集中论述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的类型,缔约上过失制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有鉴于此,学者间的分类并不相同。关于契约无效时的缔约上过失制度已经在德国民法典中有所规定,并为许多国家继受,而缔约之际的保护义务为弥补德国侵权法中第823条(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以及第831条(履行辅助人)的不足而产生的,为德国法特有的制度。按照传统合同法,无合同即无契约,在契约前违反信赖而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而在近时期的司法实践中,中断缔约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却日益受到重视。由于在契约前说明义务的违反,而造成已成立的契约与当事人所意图签定的契约并不相符,在此情况下亦有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从而对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具有保护功能,此种类型的缔约上过失制度颇值注意。最后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Vertrag mit Schutzwirkung für Dritte),德国之判例学说为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第三人之利益,乃扩张契约关系对于第三人之效力,使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之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此种类型解决了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以及专家责任问题,特殊关系当事人的人身以及意思表达都受到了保护。第三章关于允诺禁反悔制度的研究,这是英美法上与缔约上过失可以比较的制度,二者在发现的法学方法上,以及制度的基础——信赖上有着相同之处,并且都集中解决了契约前的责任问题。在产生上,允诺禁反悔原则系英美法为弥补严守合同约因规则而造成的不公平而通过衡平法创设的制度,其起源为损害赔偿之诉(assumpsit)这一古老的诉讼形式。阐明了允诺禁反悔的起源后,接着介绍了其概念、发展阶段及其性质,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90条规定了该制度,以及诉讼时效上的原因,所以一般认为该制度为契约法上的制度。允诺禁反悔适用范围起初限于赠与等非商事领域,后来发展到诸如招投标、借贷合同、保险合同等商事领域,解决契约订立前责任以及说明义务违反的情况。美国各州接受允诺禁反悔的程度是不一致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主要考量实质性的信赖与损害、可预见性等因素,有时无清楚和明确的允诺也在考量范围之内,另外,在法规授权范围内的政府机关行为一般不构成允诺禁反悔,<WP=3>而且不能在没有不合理的情况(unconscionable circumstances)下来否定欺诈法形式要件的适用。合同法的传统与允诺禁反悔允诺禁反悔原则是否替代了约因理论合意原则而成为合同法中重要的独立原则,并成为合同请求权的依据,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对此本文也做了简单的叙述,一般认为,无论法官与学者如何广泛的接受允诺禁反悔,约因原则的统治地位使之只能屈于次位。本章最后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研究,富勒基于对美国法律的分析,将合同利益区分为三种利益,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这三种利益均为允诺禁反悔的赔偿范围,依据正义的通常标准,司法干预之必要性依列举三种利益之顺序而减弱,“返还利益”因其集结了不当致贫和不当收益而成为最需救济的情形,而期待利益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信赖利益。第四章研究了缔约上过失制度对古典合同法的影响,一方面使理论上的,一方面是司法方法上的,本章首先对古典合同法的二分法结构进行了分析,这种结构的实质在于平衡自由与强制,并建立了以保护形式自由为目的的意思理论,但随着社会发展,法律的目的不限于形式自由的保护了,所以本章第二节分析了缔约上过失以及允诺禁反悔的社会正义、道德以及经济基础,并认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律技术化桥梁,将以这些价值为基础的信赖规则转变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承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缔约上过失制度的演进恰恰是通过法官造法而进行的,从法律以裁判为中心职能的观点出发,判例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但在判例理由不当时,法官则有义务改变之,为构成裁判的大前提,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具体化为有假定、处理的法律规范,在缔约上过失制度必须寻找责任的义务基础,允诺禁反悔制度具体化过程已经完成,体现为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90条。在理论上,缔约上过失引发了诸多社会本位法学的思考,耶林从目的论出发,发现了个人自由以外的法律应保护的利益,在给付义务以外发现了广泛的附随义务,而富勒从利益分析入手,发现了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发现了新的救济的方式,并作为允诺禁反悔制度建立的基础。以迈考密克为首的关系契约论者,重新界定了契约的概念,关系背景的考察揭示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