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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朱兰英被航空公司拒载一案一时间引起了舆论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最后以航空公司的败诉而告终。本案违约之诉的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在对残疾人平等乘机权法律保障上的不完善以及残疾人无障碍出行设施建设的缺失。本文认为,法律的制定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意。为了解决本案所反映出来的现实问题,使类似问题在司法处理时得以获得更加公正的审判,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民航业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产业,从保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赋予其一定的拒载权很有必要,但弱势群体的权利也需要保护,所以定要严格控制谨防权力滥用,进而轻易间损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社会舆论往往能对一个案件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情理与法理的平衡至关重要,唯有法律的完善才能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减少矛盾的激化。针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被拒载残疾旅客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航公司是否有权拒载旅客等。对此,本文在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并研究本案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包括对残疾人权利保障与维护公共安全间的冲突;民航拒载权的法律分析;以及我国民用航空残疾旅客运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等等,继而提出自己的浅薄见解与问题的解决方案。如在法律上:严格限制航空公司对残疾旅客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设立被拒载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相关部门规章中存在的弊端,并在生活中加强残疾人出行所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而使残疾人乘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