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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与经营者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衍生出委托代理问题,而作为企业契约重要组成部分的薪酬契约是缓解代理问题的内部治理机制之一。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往往将会计业绩视为连接代理人努力程度与最终获得报酬的“桥梁”。因此,会计业绩的计量是否合理,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2009年我国利润表进行了改革,引入“综合收益”的概念,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反映到了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2014年为规范公允价值的计量与披露,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适时引入弥补了历史成本计量的缺陷,丰富了企业会计业绩的信息含量。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损益信息反映在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中。企业的会计业绩由此可以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变动,本文称之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二是主要基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形成的经常性损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之外的业绩,本文称之为“不包含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基于上述高管薪酬与企业会计业绩挂钩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和应用,本文将选取高管薪酬契约这个视角研究公允价值计量信息的契约有用性,具体研究问题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在高管薪酬契约中起到什么作用?与不包含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在高管薪酬中的作用是否存在差异?同样表示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但列报位置不同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高管薪酬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表现为收益与表现为损失时敏感性是否不对称?针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检验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部分首先对前人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然后基于契约理论、激励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一方面丰富了会计业绩的信息含量;另一方面,很可能为高管带来机会主义行为空间的可能性。实证部分以2010-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薪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敏感性及不对称性两个方面的问题。实证结果表明,高管薪酬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并且高管薪酬对其敏感系数显著小于对不包含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的敏感系数,同时发现将其他综合收益增列于利润表之后,原有的“功能锁定”现象仍然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比其他综合收益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更重要;高管薪酬与公允价值计量的收益和损失之间敏感性存在差异,表现出激励有效但约束乏力的现状。相比于以往研究,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相关研究进行了完善:第一,公允价值计量影响企业会计业绩的计量,现有研究普遍认为高管薪酬与企业会计业绩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并且大多研究会计业绩总额,较少有研究分析高管薪酬与不同盈余项目的相关性及其差异。公允价值计量引入后,高管薪酬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作为评价指标?与不包含公允价值计量的业绩起到相同作用?第二,现有研究主要针对其他综合收益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含量,较少有研究专门针对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对薪酬契约的影响。准则制定者引入“综合收益”概念是否引起应有的关注,“功能锁定”现象是否仍然存在,本文将从高管薪酬契约的视角给出答案。第三,我国就公允价值计量的薪酬契约有用性的研究大多基于2007-2008两年的实证数据得出结论,如今,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已实施近十年之久,实证数据更加丰富,市场对准则的采用也逐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