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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从动产扩大到不动产,适用客体从所有权扩大到他物权,并且还明确规定了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但物权法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经过反复的徘徊与犹豫后,最终将其排除在外。然而,随着商品交易的频繁,盗赃物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流通领域已司空见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交易购买该商品,法律是否应给予其保护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从严格限制盗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着手,以权利外观信赖保护规则为价值标准,认为我国未来民法规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是必要的、正当的,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一部分,盗赃物善意取得基本问题概述。首先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其渊源,然后界定了盗赃物的概念。由于盗赃物涉及刑事追赃,而在实践中刑事追赃往往忽略了善意买受人的利益,通过分析刑事追赃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认为两者并不存在冲突。第二部分,国内外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通过对比国内外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由于缺乏对盗赃物处理的明确立法规定,凸显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认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第三部分,盗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问题分析。从法学界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的介绍与评析着手,认为否定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已明显不合时宜。在市场经济高达发达的今天,承认盗赃物的善意取得是发展趋势,并从方法论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进而阐述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价值。第四部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此部分先分析了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针对盗赃物这一特殊物,重点阐明了善意、公开市场原则、回复请求权三个关键性要素,认为盗赃物善意取得在符合一般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公开市场也是其大前提,并具体分析了不需设置回复请求权的理由。第五部分,我国建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首先论证了权利外观信赖保护规则是公开正当交易场合下的盗赃物之所以适用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原因,并进一步阐述了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然后针对学界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解上存在的差异,笔者重新解读了物权法第106条与第107条的关系,认为这对于与作为遗失物同为占有脱离物的盗赃物的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选择具有借鉴意义。最后对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具体构建提出立法设想。